💼 業務侵占 vs 一般侵占:兩者差在哪?一罪一罰怎麼算?💰
小明是公司業務員,每天中午都會幫同事們訂便當,收取餐費後統一訂購。某天小明突然想:「如果我把這些錢拿去買自己想要的東西,應該不會被發現吧?」結果他真的這麼做了!這就涉及了「侵占」問題。但你知道嗎?小明的行為可能構成「業務侵占」而非「一般侵占」,兩者的法律後續可是天差地遠喔!
法律條文大解析
讓我們來看看一般侵占罪和業務侵占罪的法律條文。
一般侵占罪:民法第335條
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白話文就是:你拿著別人的東西,突然起了貪念據為己有,這就構成了一般侵占罪。就像你幫朋友保管手機,結果自己拿去賣掉一樣。
業務侵占罪:民法第336條
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規定: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這條的意思是:如果你是因為工作關係而持有公司或客戶的財物,卻把它們占為己有,那就會構成業務侵占罪。刑責比一般侵占更重喔!
關鍵差異比較表
以下表格整理了一般侵占罪和業務侵占罪的關鍵差異:
項目 | 一般侵占罪 | 業務侵占罪 |
---|---|---|
法律依據 | 刑法第335條 | 刑法第336條第2項 |
刑度 | 5年以下有期徒刑 |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|
罰金 | 最高3萬元 | 最高9萬元 |
關鍵要件 | 單純持有他人之物 | 因業務關係持有 |
社會危害性 | 較低 | 較高 |
法院怎麼說?實際案例見解
讓我們看看法院對於侵占案件的判決案例。
案例一:業務員侵占貨款
參照9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判決所述:「被告係擔任協鴻公司業務,並負責為公司向客戶收取款項事宜,為從事業務之人,其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前開金額,易持有為所有,核其所為,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。」
這個案例中,被告因為是公司業務員,收取客戶款項屬於業務行為,所以法院認定構成業務侵占罪。
案例二:離職後的侵占行為
參照97年度審簡字第504號判決所述:「被告於95年6月30日與南山人壽公司終止業務代表合約後,復於95年7月7日將甲○○之匯入之保險費,予以侵占入己...是其於95年7月7日持有之保險費,顯非基於執行業務關係而管領,核其該次所為,應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」
這個案例很有趣!被告原本是業務員,但離職後才侵占款項,因為已經沒有業務關係,所以法院認定只是一般侵占罪。
一罪一罰怎麼計算?數學時間到!
這可是最讓人頭痛的部分了!讓我們用實際例子來說明:
情境設定:
小華是某公司業務員,在三個月內分別侵占了:
- 1月:客戶A的貨款5萬元
- 2月:客戶B的貨款3萬元
- 3月:客戶C的貨款2萬元
計算方式:
方法一:連續犯(舊法適用)
參照96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所述: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多次業務侵占,時間緊接,方法相同,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,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,分別均僅論以一罪」
如果適用舊法,這三次侵占行為因為時間緊接、手法相同,會被認定為「連續犯」,只論一罪。刑度會加重,但不會分開計算。
刑度計算:6月以上5年以下(取中間值約2年10個月)
罰金:9萬元以下
方法二:一罪一罰(新法適用)
參照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判決所述: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,時間緊接、方法相同,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,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」
現在新刑法已經刪除連續犯規定,原則上是一行為一罪。但實務上如果數行為時間密接、手法相同,法院還是可能認定為「接續犯」論以一罪。
但如果法院認定是數個獨立行為,就可能會「一罪一罰」:
- 罪1:侵占5萬元 → 6月-5年
- 罪2:侵占3萬元 → 6月-5年
- 罪3:侵占2萬元 → 6月-5年
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則,最高不會超過30年(各罪刑期總和),但執行刑可能落在5-10年左右。
罰金計算示範:
假設法院對每筆侵占判處罰金:
- 5萬元部分:判罰金4萬元
- 3萬元部分:判罰金2萬元
- 2萬元部分:判罰金1萬元
總罰金 = 4萬 + 2萬 + 1萬 = 7萬元
但要注意!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規定,業務侵占罪的罰金上限是9萬元,所以總和不能超過這個數字。
實際法院判決金額分析
參照96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所述,我們可以看到實際案例中的刑度:
- 侵占800元:有期徒刑6月,減為3月
- 侵占1,200元:有期徒刑6月,減為3月
- 侵占10,3500元:有期徒刑6月,減為3月
- 侵占21,600元:有期徒刑6月
有趣的是,法院似乎不太會因為金額大小而大幅調整刑度,而是著重在「行為性質」本身。
業務侵占的特別嚴重性
為什麼業務侵占罪比較嚴重呢?參照99年度易緝字第37號判決所述: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內有關得併科罰金刑之部分,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刑法第33條第5款等規定,所得併科之罰金刑最高為9萬元」
法院認為業務侵占之所以刑責較重,是因為:
- 違背了職業信任關係
- 通常涉及較大金額
- 對商業秩序破壞較大
- 被害人往往較為弱勢(如公司對員工的信任)
防範建議與法律小知識
- 公司端:建立完善的財務稽核制度,定期核對業務員收取的款項
- 業務員端:明確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,絕對不要混用
- 一般民眾:如果是委託他人處理財務,記得保留單據和記錄
- 法律諮詢:如果不小心涉及類似情況,盡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
結語
業務侵占與一般侵占雖然都是「侵占」,但因為涉及「業務關係」這個特殊信任基礎,法律給予了不同的評價。從刑度、罰金額度到一罪一罰的計算方式都有顯著差異。
參照96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所述: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」這個基本架構雖然經過罰金調整,但基本精神不變:業務侵占就是比較嚴重!
希望透過這篇文章,大家能夠更了解這兩種罪名的差異,無論是企業經營者或是業務從業人員,都能更加注意相關的法律風險。記住:誠信經營才是長久之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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